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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交通运输部、财政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国家邮政局、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《“四好农村路”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》,进一步规范“四好农村路”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。

《管理办法》共有五章二十五条,包括总则、创建条件和标准、创建程序、复核管理、附则。

(一)总则。说明了《管理办法》制定的目的依据、适用范围、创建原则、创建目标和职责分工。

(二)创建条件和标准。明确示范县应推动“四好农村路”高质量发展,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。规定在开展创建工作时,依据创建条件制定具体评分标准和细则,便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。

(三)创建程序。明确由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国家邮政局、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开展创建,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。创建工作按照提出申请、核查报送、专家评审、推动创建、评估验收、公示命名等程序开展。

(四)复核管理。明确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,已命名示范县要开展常态化自查并及时整改问题;省、市级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县的监督指导;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,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复核评估,同时规定了复核程序、复核标准、复核结果应用等内容。

(五)附则。明确了惩处措施、通报表扬、支持政策、宣传引导、施行时间等内容。

相关链接:

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《“四好农村路”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《“四好农村路”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》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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