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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:一是调整了评价指标构成。在《办法》第三章中明确,综合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两部分构成。基础指标为《办法》中原指标体系。附加指标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新设,反映事务所最新发展要求或最新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指标。附加指标包括的具体指标在年度综合评价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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